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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问题,一个物上既设立了抵押权又设立了质权或者留置权,而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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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  发表于 2013-9-21 18:10:32 |阅读模式
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问题,一个物上既设立了抵押权又设立了质权或者留置权,而抵押权还可能是登记的或者未登记的,这些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也是不同的,那么如何确定哪个权利优先实现,哪个权利后实现呢?最好举例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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